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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鼓吹中国在黄海专属经济区为-公海-违反国际法明日

发布时间:2020-01-14 19:04:12 阅读: 来源:旋塞阀厂家

美鼓吹中国在黄海专属经济区为"公海"违反国际法

11月28日至12月1日,韩美在黄海进行了联合军演。美国“乔治·华盛顿”号航母也参与了这次演习。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洪磊在11月26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,中方反对任何一方未经允许在中国专属经济区内采取任何军事行动。而此前,美官员为航母参加黄海军演鼓吹“黄海是公海,不同意其他人关于领海扩张的主张”。美国参联会主席马伦上将表示:“美国有权在作为国际海域的黄海军演。”

美把“专属经济区”称为“国际海域”

把“专属经济区”说成“国际海域”,对美国来说不是第一次。2009年3月9日,美国“无瑕”号监测船未经中国允许在南海的中国专属经济区活动,与中国海洋局、渔政部门的船只近距离对峙。美国称事件发生的地点是“国际海域”;2001年4月1日,中美撞机事件后,美国白宫发言人和时任美国太平洋总部司令的布莱尔上将则狡称,“事发时美军侦察机距离海南岛112公里,属于国际空域”。美国有的媒体也说美侦察机是在“国际海域”飞行。

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》(以下简称《公约》)于1982年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会议上通过,1994年生效。目前,《公约》已经为管理世界的大洋、大海和海峡建立了一个法律框架,被广泛认为是当今世界开发利用海洋的“宪章”。

美国军舰和军机在地球任何水域活动,对其所在地点的法律地位,完全可以而且也应该使用《公约》列出的称谓进行准确表述。如:在某国的“专属经济区”活动,或在“公海”活动。但是,美国不按《公约》法定概念表述,对在“专属经济区”发生的事件,回避“专属经济区”概念,而换用“国际海域”概念。

目前,联合国世界各国(美国除外)都按《公约》规定进行称谓。美国使用“国际海域”概念,是试图将“专属经济区”变为“公海”、其上覆空域变为“公空”,以显示其在“专属经济区”自由存在、随意军事活动和进行掌控的合理合法。

“专属经济区”是如何界定的

《公约》对沿海国由海岸向外的不同海域的名称作了全新划定,依不同法律地位,分为“内水”、“领海和毗连区”、“专属经济区”、“大陆架”、“公海”,同时对“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”、“群岛国”、“闭海或半闭海”等均作了法律界定。

根据《公约》规定:“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区域”,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有:

(1)以勘探和开发、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(不论为生物或非生物资源)为目的主权权利……

(2)本公约有关条款规定的对下列事项管辖权……

很明确,沿海国对“专属经济区”有《公约》规定内容的“主权权利”和“管辖权”。这与《公约》“公海”部分规定的“本部分规定适用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、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海域”,和“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”、“公海自由……应由所有国家行使”的内容,是有根本区别的。

从《公约》可以得结论:“专属经济区”是与“公海”并列的、法律性质不同的海域;“专属经济区”不是“国际海域”,任何国家在别国的“专属经济区”没有沿海国的“主权权利”和“管辖权”;“专属经济区”对任何国家而言,不是领土,却是国土,是国家海洋国土的主要部分。

“航行和飞越自由”的区域不等于“公海”

《公约》“公海”部分第87条规定:“公海自由对沿海和内陆国而言,除其他外,包括:(1)航行自由;(2)飞越自由……”“专属经济区”部分第58条也规定:“不论沿海国或内陆国,在本公约有关规定限制下,享有第87条所指的航行和飞越的自由”。

可见,实行“航行和飞越的自由”的区域,可能是“专属经济区”,也可能是“公海”,但肯定不能都视为“公海”。美国把在“专属经济区”、“航行和飞越”,说成是在等同于“公海”、“公空”性质的“国际海域”、“国际空域”活动,显然是混淆概念。

“专属经济区上覆空域”不是“公空”

和“专属经济区”不是“公海”一样,“专属经济区上覆空域”也不是“公空”。按照《公约》生效之前的国际法,“领海”之外即“公海”,“领空”之外即“公空”。但《公约》生效后,不仅出现了一个介于“领海”和“公海”之间的、特定法律地位的“专属经济区”,而且其上覆空域事实上成为一个既非“领空”、又非“公空”的特定法律地位的空域。

因为,在“公空”活动的飞机可以有较大的自由度,只要不违背“公海上空”飞行、南极大陆上空飞行等“公空”飞行的规定即可;而飞越“专属经济区”的他国飞机,特别是军用飞机,不仅要受“公空”飞行规定的限制,而且必须受《公约》“专属经济区”条款的“限制”,并遵守沿海国的法律、法规。

“专属经济区上覆空域”不是“公空”的结论,也是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确定的。1976年在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,国际民航组织代表曾建议,在新海洋法公约第58条中补充下列条文:“为了国际民用航空制度的目的,应认为经济区的上空属于公海上空。”但是,这一建议并未被采纳。姑且不评论“未被采纳”是否正确,而是说明一个法律事实: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的《公约》认定:“专属经济区上覆空域”不属于公海上空,不属于“公空”。当然在这里飞行,就不能等同于“公海上空”飞行。

从法理上讲,黄海海域不存在“公海”

美国航母战斗群在黄海军演,声称那是“国际海域”,是“公海”。这是美国试图在搞混概念。

世人皆知:黄海是邻接中国外海之一,与东海、南海相比,面积最小,只有38万平方公里。处于中国与朝鲜半岛之间的这个海域,最大宽度360海里,即666公里,中国与相向国尚未正式海上划界。即使是按中间线原则划分,中国和朝鲜半岛的国家各自海域的宽度,最多只有333公里;而“专属经济区”是按领海基线划界,各自可达200海里,即370公里。这就是说,双方的“专属经济区”将有很大的重叠部分。

黄海海域若要产生出“公海”区域,双方领海基线之间东西宽度至少要超过740公里,而现在小于这个宽度。所以黄海海域不存在划出“公海”海域的前提。美国航母若在黄海活动,若不是在朝鲜半岛国家的“专属经济区”,就必然是在中国的“专属经济区”,不存在在“公海”或什么“国际海域”活动的条件。

(董文先 作者为中国国防报·军事专刊特约撰稿人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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